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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更新时间:2022-11-23 14:44

各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,市政府各部门、直属各单位:

 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,根据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浙政发〔2017〕43号)和《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(嘉兴发〔2017〕49号)等文件规定,结合我市实际,经市政府研究,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起,将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800元,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6.5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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